股份有限公司氯碱化工分公司因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被罚9万元。
处罚信息显示,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氯碱化工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5号第1档、第90号第2档、第97号第1档,聊城市应急管理局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罚款肆万元整;2.罚款叁万伍仟元整;3.罚款壹万伍仟元整,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玖万元(¥:90000)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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