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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彩体育app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46号 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
2024-11-22 02:52:38 | 来源:杏彩平台官网 作者:杏彩体育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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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4年7月1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商务部初步裁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5年9月2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本案征收保证金的产品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310000、38249090项下。具体描述如下:

  英文名称:dimethyl cyclosiloxane或cyclic dimethyl siloxane

  产品描述: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是以二甲基二氯硅烷为主要原料,经过水解合成,以硅氧(Si-O)键为主链,硅原子上直接连接有机基的有机-无机化合物。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分子结构呈现环状,主要包括六甲基环三硅氧烷(D3)、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5)、十二甲基环六硅氧烷(D6)、以及六甲基环三硅氧烷(D3)及或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及或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5)及或十二甲基环六硅氧烷(D6)含量达到50%以上的无色透明或乳白色液体,可燃,无异味,不溶于水, 溶于苯等有机溶剂。

  1、二甲基二氯硅烷水解物(简称水解物或水解料),其是一种以二甲基二氯硅烷为主要原料,经过水解合成工序制得的或者在此基础上再经过分离、裂解、精馏后制得的一种以六甲基环三硅氧烷(D3)、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5)和十二甲基环六硅氧烷(D6)为主的混合物,其中六甲基环三硅氧烷(D3)及或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及或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5)及或十二甲基环六硅氧烷(D6)的含量达到50%以上。

  2、二甲基硅氧烷混合环体(DMC),其是一种以二甲基二氯硅烷为主要原料,在经过水解合成工序制得的水解物基础上,再经过分离或者裂解、精馏工序制得的一种以D3、D4、D5、D6为主的混合物,其中(D4+D5)含量≥80%。

  3、六甲基环三硅氧烷(D3),其是一种以二甲基二氯硅烷为主要原料,在经过水解合成工序制得的水解物基础上经过分离、精馏,或者是在水解物经过裂解后或在DMC基础上再进行分离、精馏后制得的有单独定义的化合物。

  4、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其是一种以二甲基二氯硅烷为主要原料,在经过水解合成工序制得的水解物基础上经过分离、精馏,或者是在水解物经过裂解后或在DMC基础上再分离、精馏后制得的有单独定义的化合物。

  5、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5),其是一种以二甲基二氯硅烷为主要原料,在经过水解合成工序制得的水解物基础上经过分离、精馏,或者是在水解物经过裂解后或在DMC基础上再分离、精馏后制得的有单独定义的化合物。

  6、十二甲基环六硅氧烷(D6),其是一种以二甲基二氯硅烷为主要原料,在经过水解合成工序制得的水解物基础上经过分离、精馏,或者是在水解物经过裂解后或在DMC基础上再分离、精馏后制得的有单独定义的化合物。

  产品规格:根据最终加工程度的不同以及实际市场销售的规格,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主要包括水解料、二甲基硅氧烷 混合环体(DMC)、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等。其中八甲基环四硅氧烷产品中主要成分D4的含量≥95.0%;二甲基硅氧烷混合环体(DMC)主要成分为D3(六甲基环三硅氧烷)、D4、D5(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6(十二甲基环六硅氧烷)等,其中(D4+D5)含量≥80%,可进一步精馏成D4;水解料为二甲基二氯硅烷直接水解后的混合物,其中环体(D3、D4、D5、D6)总含量≥50%,可进一步分离或者裂解、精馏成DMC或D4。

  主要用途: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主要用于进行开环聚合成不同聚合度的硅油、硅橡胶和硅树脂等。这些聚合物进一步加工成制品广泛应用于建筑、电子、纺织、汽车、个人护理、食品、机械加工等各个领域,也有少量直接应用。

  1、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GE Toshiba Silicones Co., Ltd): 16%

  自2005年9月29日起,进出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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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于2004年7月16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如下:

  2004年5月19日,调查机关正式收到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4年7月1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3年4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04年7月13日就收到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分别通知了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驻中国大使馆。

  2004年7月16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驻中国大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其所在国家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外企业。

  根据立案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信越株式会社、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道康宁公司、通用电气公司、道康宁有限公司、瓦克化学有限责任公司、通用电气拜耳有机硅公司7家企业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

  2004年8月9日,调查机关向应诉的国外生产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6家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申请企业的延期要求。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4家生产商,日本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美国道康宁公司、英国道康宁有限公司、德国瓦克化学有限责任公司的答卷。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道康宁公司、道康宁有限公司的关联贸易商也分别提交了答卷的相应部分。

  针对原始答卷内容存在的问题,调查机关分别向美国道康宁公司、英国道康宁有限公司、德国瓦克化学有限责任公司、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

  立案后,有利害关系方就申请书证据充分性提出评论。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书所附证据充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

  调查机关于2004年10月派出有关调查人员赴浙江新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了解国内申请企业对本案有关情况的意见,以及国内企业的生产流程、原料投入等情况。

  针对下游企业向调查机关反映的本案对下游产业的影响,调查机关于2004年10月19日召开了上下游产业意见陈述会,各利害关系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并提交了各自的证据材料。

  立案后,各利害关系方还多次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书面评论,并就对方评论提出了书面意见。调查机关也接待了来访的部分利害关系方代表,听取了相关意见陈述。

  在规定的应诉时间内,参加应诉并符合应诉要求的有国外(地区)生产者7户。上述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应诉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后调查机关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应诉登记。

  2004年8月12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中国国内相关生产企业、进口商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共收回调查问卷答卷13份。包括:国内生产者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3份;国内进口商广州市天赐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道康宁(上海)有限公司、道康宁有机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东莞得霖硅胶制品有限公司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4份;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通用电气公司、道康宁公司、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通用电气拜尔有机硅有限公司、瓦克化学有限责任公司公司、道康宁有限公司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6份。

  2004年8月12日,调查机关听取了本案申请人的意见陈述。2005年4月7日,调查机关听取了本案国外生产商道康宁公司和道康宁有限公司的意见陈述。

  2004年8月4日,调查机关接收了道康宁公司《关于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案立案调查的有关问题及申请书的评论意见》,2004年8月5日接收了通用电气公司、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和通用电气拜尔有机硅公司的《对立案公告、申请书及申请人意见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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